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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總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經研究決定,現就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維保和拆卸“四位一體”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械(含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租賃、安裝、維保和拆卸活動交由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設備安拆單位)完成。
(二)安拆單位應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租賃、安裝、維保和拆卸業務,租賃質量合格、技術檔案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強化安拆環節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維保責任。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二)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單位應在其資質許可和備案的范圍內承攬設備安裝、拆卸和檢查維保業務,依照標準規范實施作業。
(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拆單位應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告知手續。
(四)安拆單位進行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使用階段的頂升及附墻作業時,應書面告知施工、監理單位并有書面記錄,施工、監理單位須派有關人員到場監管,做好安全防護。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頂升(包括加節、附墻)、拆除作業前,安拆單位應結合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說明書、施工現場周邊作業環境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具體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技術交底,開展應急救援、突發情況處置等相關教育培訓。
(六)安拆單位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設備過程中發現有缺陷或有質量問題的,應停止安裝,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
(八)安裝、拆卸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安裝(拆除)作業過程中特種作業人員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機安拆作業必須配備操作人員7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4人,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1人,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1人、建筑電工1人。
2.施工升降機安拆作業必須配備操作人員5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2人,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1人,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1人、建筑電工1人。
3.物料提升機安拆作業必須配備操作人員5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2人,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1人,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1人、建筑電工1人。
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驗檢測,并簽訂書面檢驗檢測合同。檢驗檢測合格后,還需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和出租、安拆、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未經檢驗檢測、聯合驗收或者檢驗檢測、聯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危險性較大的隱患,應當立即告知相關單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隱患,同時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評定要求:
1.塔式起重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現場安裝完成最后一次附著時或最大安裝高度時;
(3)距上次監督檢驗時間滿一年時;
(4)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5)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7)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2.施工升降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現場安裝完成最后一次附著、頂升加節時;
(3)距上次監督檢驗時間滿一年時;
(4)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5)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7)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3.物料提升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檢驗評定期限滿一年時;
(3)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4)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6)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四、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攜帶《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記表》、《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手冊》、《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合格報告》(含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防墜安全器檢測合格報告)和《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審核登記表》向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二)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基本要求為:
1、每臺塔式起重機:司機不少于1名,信號司索工不少于2名;
2、每臺施工升降機:司機不少于2名;
3、每臺物料提升機:司機不少于1名(按照實際操作臺計)。
(三)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必須安裝操作人員識別系統(人臉識別系統);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操作人員登機防墜保險繩(器),并為操作人員配備專用安全帶。
(四)施工現場安全通道和操作區域防護棚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文件要求外,還需要求頂部雙層防護中至少采用一層鋼板(厚度不小于4mm)。
(五)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攜帶手機上崗作業,防范操作過程中接電話、玩手機等不安全行為。
(六)起重吊裝作業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特別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機吊運鋼管等材料時,必須劃定吊運作業區,集中限時吊運;吊運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交叉作業必須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揮信號清晰明確,溝通聯絡暢通,否則嚴禁施工。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總責,組織并督促安裝、使用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實施管理,嚴格執行檢查驗收程序和維護保養制度,定期組織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違章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制止。
(八)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應按要求組織對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等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九)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總承包(使用)、安拆等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管理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對建筑起重機械是否超載、超員,是否有違章操作、違規使用,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檢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日常檢查記錄,發現隱患或違章行為的應立即糾正制止。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安排專人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情況,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裝置和吊具、索具等等進行日常檢查。
安拆單位按照塔式起重機不少于1次/每個月、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不少于1次/每半個月的頻次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并及時做好檢查記錄。
六、以上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委相關文件與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3月3日 ??
